一、健全工作機制
成立由州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、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、相關單位為成員的領導小組,統籌推進國際生態旅游目的地建設各項任務。建立各地區、各部門工作聯席制度,定期研究重點工作和推進措施,合力落實各項目標任務。組建項目工作專班,統籌推進重點生態旅游項目建設。創新績效評價體系,強化監督考核。
二、完善生態旅游建設頂層設計
出臺“十四五”文化旅游產業發展規劃、全面融入國際生態旅游目的地建設實施方案,完善頂層設計,為生態旅游發展提供規范有效的規劃支撐。組建專家智庫,對生態旅游理論、政策和重點難點問題開展研究,并負責評審生態景區規劃和建設方案、生態旅游產品開發方案和項目可行性研究等,為國際生態旅游目的地建設提供智力支持。
三、提升自然保護地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能力
按照生態空間管控要求,建立生態旅游與生態保護體系銜接的有償使用機制、補償機制、特許經營準入退出機制。開展自然保護地、生態紅線的勘界,規范設立界樁、標志牌等標識,明確生態旅游開發空間和規模。加大生態環境資源容量和承載力的動態監控,建立調控、預警和應急制度。對生態旅游資源做好禁建區、限建區和適建區劃分,設置生態旅游項目建設準入清單,為生態旅游目的地建設提供保障。
四、保障生態旅游發展用地
統籌國土空間規劃生態旅游發展空間,建立用地儲備制度,適當增加年度用地指標,優先保障生態旅游重點項目建設用地。對使用荒山、荒地、荒灘等未利用地以及戈壁沙漠土地建設的生態旅游項目,優先安排新增用地指標。對權屬復雜的旅游建設用地,鼓勵以先租后讓、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用地。支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,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,非農業用地參與旅游開發,閑置宅基地整理結余用于休閑農業旅游。
五、健全規范標準體系
遵循國際慣例和國家、行業標準,對接青海省打造國際生態旅游目的地標準,量化指標,建立生態旅游標準化管理體系。規范引導生態旅游業態和產品開發,推進設施建設、產品研發、導游導覽、出入境、旅游咨詢、應急救援、醫療、志愿服務等生態旅游要素的國際化、標準化。
六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
設立生態旅游發展資金,專項用于國際生態旅游目的地建設各項目標任務。綜合利用國家、省以及州、縣(市)財政專項、補貼、以獎代補、債券、貸款貼息、對口支援等資金,加大對生態旅游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。建立生態旅游項目引導目錄,予以重點扶持,支持經營主體按引導目錄申請各級專項引導資金。建立投融資平臺,推進綠色金融,加快生態旅游產品的開發和利用。鼓勵國內外知名企業、飯店、旅行社等民間資本投資開發、經營、托管各類生態旅游產品
七、配套生態旅游政策
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生態旅游開發機制,基礎設施共建機制和景區管理機制。推進產業投資、環境保護、招商引資、區域合作等政策落實,出臺“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獎勵扶持辦法”“生態旅游績效考核辦法”“宣傳推介獎勵辦法”“職工療休養補助措施”等激勵政策,激發市場活力,提升整體吸引力。
八、加大對外開放力度
在維護國家安全、生態安全、資源能源安全的前提下,推動限制開放地區有條件對外開放,健全涉外活動、涉外人員、涉外賓館準入機制,積極推進落地簽、免簽等大通關政策,簡化入境手續。開展與國際文化旅游組織,國際賽事機構、企業聯盟、旅行社等合作和市場開發,營造國際化營商環境。
九、優化人才創業環境
出臺創業優惠政策,引進產品開發、景區管理、旅游服務、市場營銷、項目策劃等高端人才;鼓勵經營主體采取咨詢、講學、兼職、短期聘用、技術承包、技術入股、人才租賃等方式聘用國內外各類技術和管理人才;利用生態旅游目的地省部共建、對口援建、產業區城合作等機制,聯合教育機構培育本土生態旅游研究、文化保護、經營管理、導覽解說等旅游人才,推進人才隊伍專業化、市場化和國際化。
十、建立社會參與和利益共享機制
支持涉文涉旅企業、生態旅游經營者、扶貧產業基地、非遺工坊、居民、旅游者,通過文化旅游經營和服務、文創產品開發、資產入股等方式,參與生態旅游目的地建設,延伸服務業范圍。建立政府、企業、居民、游客共建共享機制助推全州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,促進區域經濟發展,使生態旅游成為帶動性強的主導產業、富民產業。